重大訊息

2025-01-10
為提升孕產兒安全,請貴院(所)應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4條提供關懷服務,並輔導所屬人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依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4條及第27條規定辦理。
  • 前揭條例第4條第1項「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2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及第2項「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 另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696號函略以:「…上開規定非為限定團隊或人員編制名稱,而係著重其功能,於事故發生時,應能依其內部規範迅速整理事件經過及可提供產婦家屬之協助項目等資訊,由適當人選與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進行說明、溝通、關懷、協助。關懷小組成員或提供關懷服務之專業人員,不限任職於該機構者;機構得與後送醫院或其他單位合作,或透過當地醫師公會等團體及衛生局輔導培養關懷人才等,充實可運用資源。」
  • 請貴院(所)依上開規定辦理,並依同法第22條規定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如遇生產事故,所屬人員皆能及時啟動關懷服務及協助,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爭議。
  • 生產事故救濟及申請救濟等相關事項,可向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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