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2-11-18
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機構須提供「政府機關核定補助」之定義
   111年9月2日衛福部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附件一】,就長照課程辦訓單位資格進行修正,重點略以:
一、 其中第11條附件二規定略以:「辦訓之法人、團體或合作社,其組織章程內容應涉及老人照顧、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業務,且應有近兩年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之資格。」。
二、 鑑於多數辦訓單位未有評鑑機制,111年10月5日衛生福利部函釋【附件二】略以:
1. 未具近兩年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之條件,提供以下證明文件者,亦得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1) 近2年因辦理公益慈善事業或訓練,曾接受政府機關表揚。
(2) 近2年獲政府機關核定補助或委託辦理訓練,且無違規之情事。
2. 另有關經政府核准設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組織章程內容涉及「長期照顧」之定義,除載明長期照顧外,針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專業服務(C碼)人員職類,即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心理師、藥師、營養師、語言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聽力師、社工師(人員)、教保員所屬職業或學、協會團體,均認屬「長期照顧」範疇。
三、 111年11月9日衛生福利部就「政府機關核定補助」函釋【附件三】,係指由各級政府因政策需要規劃辦理之訓練,不包含
1. 民間單位因需補助經費,主動向政府機關申請補
2. 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及基準照顧服務相關繼續教育訓練之受補助對象。

詳網址

https://www.tma.tw/meeting/meeting_info.asp?/11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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