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2-10-06
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10月13日起調整住院病人/陪病者入院篩檢及長照機構住民/矯正機關收容人出院篩檢之檢驗方式以家用快篩為主
一、衡酌檢驗政策一致性,兼顧篩檢效益,自本年10月13日起,調整醫療照護相關篩檢對象之檢驗方式,說明如下:
(一)住院病人入院篩檢:無症狀且無TOCC之新住院病人,於入院當日進行公費家用快篩;急診留觀達24小時(含)以上之病人,得進行1次公費家用快篩。無法自行採檢且無法由照顧者協助採檢之病人,得採公費醫用抗原快篩;2歲(含)以下病人,得採公費醫用抗原快篩或核酸檢驗擇一執行篩檢。
(二)陪病者入院篩檢:無症狀且無TOCC之陪病者,不論疫苗接種狀態,於入院陪病當日進行家用快篩,且無須每週定期篩檢;急診留觀達24小時(含)以上病人之陪病者,得進行1次家用快篩。無法自行採檢且無法由照顧者協助採檢之陪病者,得採醫用抗原快篩。每名住院病人之陪病者公費篩檢限1名。
(三)長照機構住民/矯正機關收容人出院篩檢:出院返回或轉入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或矯正機關收容人,於出院當日進行公費家用快篩。無法自行採檢且無法由照顧者協助採檢之住民或收容人,得採公費醫用抗原快篩。
二、前開醫療照護相關篩檢係針對無症狀且無TOCC風險者之常規篩檢,若使用疫情指揮中心撥配之家用快篩試劑,不得再依「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申報抗原快篩費用。另住院病人或陪病者於入院當日或住院期間, 倘家用快篩陽性但醫病無共識,或出現相關疑似症狀、TOCC疑慮時,經醫師評估有檢驗必要者,得進行公費醫用抗原快篩或核酸檢驗,並以「符合病例定義或經醫師評估需採檢者」(公費檢驗適用對象序號001)申報費用。
三、修正之醫療應變措施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 染管制相關指引/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項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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