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含2年以上(含)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執業經驗)。
(二)五年內未曾違反醫療法及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受停業以上之處分。
(三)五年內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不予特約情形。
(四)未曾以名片、廣告、市招或其他方式不符合醫學倫理規範公開其審查醫藥專家職務者。(五)未曾利用審查醫藥專家職務之便,為不公正或違法行為者。
(六)未有分會認定其行為有嚴重影響審查業務者。三、如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因故未承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14年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勞務契約」,則相關作業編制暨委員資格自不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