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8-13
重申病人無法簽具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均可簽具之,請查照。
- 依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7日衛部醫字第1151667561號函辦理。
- 按醫療法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麻醉、中央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與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本項規定規範意旨,在於要求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應踐行告知義務,並取得病人或家屬、代理人、關係人同意後,始得實施前開規定處置。另前開人員均可簽署同意書,並無優先順序之概念。
- 另有關上開說明所稱「關係人」,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0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240號函,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或依法令或契約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其身分認定及旨揭同意書之簽具,則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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