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8-11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正兒童發展篩檢RAP系統檢核邏輯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8月7日國健婦字第1150462594號函辦理。
- 該署近期接獲醫療院所反映兒童發展篩檢醫令代碼 7E及7F無法申報事宜,該署前於115年8月4日函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助辦理RAP系統檢核邏輯修正,調整相關醫令代碼之檢核條件,以符合現行實務申報作業需求。健保署已於115年8月6日協助完成系統修正。
- 有關申報期限事宜,請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八點規定:「...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未依限申報者得於屆期日起五個月內補行申報,如仍未申報,本部不予核付費用。」辦理。
- 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健康署承辦窗口(蔡小姐;電話02-25220888分機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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