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8-05
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修訂「布氏桿菌病病例定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依據疾管署115年8月3日疾管防字第1150200773號函辦理。
  • 本次病例定義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 臨床條件:調整臨床條件內容。
    • 檢驗條件:明定監測之布氏桿菌屬細菌定義及增列血清抗體效價上升須達4倍以上。
    • 流行病學條件:增列醫源性暴觸及與確定病例共同暴露史,並酌修相關文字。
    • 疾病分類:配合檢驗條件修訂調整。
    •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以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檢體採檢送驗手冊」連結列示。
  • 本次病例定義修訂將一併調整傳染病通報系統及疫情資料倉儲系統,並自115年8月7日正式生效,請轉知貴院所留意資料登錄,並請使用醫院電子病歷傳染病通報(EMR)功能之醫院預先完成相關程式調整。
  • 旨揭病例定義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病例定義及檢體送驗/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布氏桿菌病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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