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7-21
有關「成人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之接種銜接原則,檢送新版「成人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115年8月實施版)」1份,自本(115)年8月10日起實施,請貴會積極推動並轉知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 依據本115年7月17日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衛授疾字第1150200565號函辦理。
- 為有效提升成人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完成率,降低我國成人因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IPD)導致嚴重併發症或死亡風險,減少醫療費用支出,已自本年1月15日起,先推動以單劑之20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20)取代2劑「13/15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13/15)及23價肺炎鏈球菌多醣體疫苗(PPV23)」接種,並依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114年9月2日114年第3次會議決議,於21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21)取得國內藥品許可證後辦理PCV20及PCV21併同採購作業。有關成人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政策,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規劃自本年8月10日起併同提供PCV20及PCV21,爰更新旨揭計畫,重點修訂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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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時程:自本年8月10日起實施。
- 接種銜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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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未接種PCV13/15/20/21及PPV23者可接種1劑PCV20或PCV21。
- 僅接種PPV23且間隔至少1年者可接種1劑PCV20或PCV21。
- 僅接種PCV13/15且間隔至少1年者(IPD高風險對象或65歲以上「機構住民」及「洗腎患者」間隔至少8週),可接種1劑PCV20或PCV21。
- 如已接種「PCV13/15及PPV23」或「PCV20」或「PCV21」,代表已完整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無需再接種PCV20或PCV21。
- 針對19-64歲IPD高風險對象,如於65歲前完整接種PCV13/15及PPV23,可於滿65歲(含)且與前劑間隔滿(≧)5年後,再追加接種1劑PCV20或PCV21。
- 為利成人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作業順利推動,本市合約醫療院所應配合辦理下列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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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成人肺炎鏈球菌疫苗調整併同提供PCV20及PCV21接種,請各接種單位應確實熟稔旨揭接種計畫實施對象與接種銜接原則,辦理接種前,應詳細核對民眾接種資格,包括年齡、疫苗接種史、原住民族身分及IPD高風險對象佐證資料。有關民眾疫苗接種史,請合約醫療院所透過資訊系統以API介接NIIS查詢,或連結NIIS之「醫療院所預防接種紀錄查詢子系統( https://hiqs.cdc.gov.tw)」查詢。
- 請各接種單位務必將接種紀錄每日上傳NIIS;合約醫療院所請將接種紀錄登錄於醫療院所資訊系統(HIS),每日運用API介接上傳NIIS,尚未完成API介接之院所,應透過NIIS子系統每日按時以媒體上傳方式回報疫苗接種資料及庫存量,以利確實登載疫苗接種紀錄、正確銜接接種及庫存比對統計等相關作業。
- 疫苗劑別代碼請以民眾接種之疫苗種類及實際劑別上傳NIIS,以未曾接種過PCV20者為例,上傳疫苗代碼及劑別為20PCV-1,各批接種於成人公費對象之PCV20及PCV21批號務請加上「-CDC」。
- 請務必於登錄IPD高風險對象、65歲以上「機構住民及洗腎患者」之接種資料時,註記身分別代碼「R02A」,俾利系統正確區分統計,以及接種處置費之正確核付。
- 有關成人肺炎鏈球菌疫苗之異常接種事件核處原則,請依旨揭接種計畫附表辦理,疾管署本年6月26日疾管防字第1150200623號本局以本年7月1日新北衛疾字第1151245081號函所提供之「成人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115年7月實施版)」核處原則自併同提供PCV20及PCV21接種政策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 檢送旨揭計畫1份(含「成人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須知」、「成人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同意書」及「成人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Q&A」)(附件1),亦可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預防接種/衛生專業人員工作指引/接種計畫項下下載,提供執行接種作業有關人員運用,並請密切注意更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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