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6-12
有關伊波拉病毒感染症疑似病例轉送及檢體後送流程說明,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5年6月5日通知信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有關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症個案之收治處置,請依「伊波拉病毒感染症處置流程」執行相關措施,倘民眾自行就醫,原則採就地收治、隔離及採檢,請貴院預先檢視並規劃相關感染管制動線及應變機制;後續如有轉送需求,請先通報本局,將報經網區指揮官同意後轉送至核心照護醫院或特殊病原科技照護示範中心。
  • 為確保檢體運送安全及檢驗時效,有關疑似個案檢體後送作業,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採集檢體應穿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檢體運送所需之「P620專用運送容器(A類檢體箱)」,請貴院先行盤點A類檢體箱庫存數量並檢視容器完整性,如有需求請洽本局協助調度。
    • 當貴院通報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症個案時,請務必事先通知疾管署臺北區管制中心(下稱區管),以利區管事先安排收送檢體人力,俟貴院完成檢體採集及包裝後(3層包裝),通知區管收送檢體至研檢中心檢體單一窗口(區管採專人收送)。並請貴院預先規劃採檢包裝後,檢體箱暫存位置及交付區管收送人員動線,並於通知區管收送時告知收取地點,以符合管染管制原則。
    • 考量檢驗量能及後續處理程序,區管最晚收件時間為平日晚上8時前及假日下午4時前,請貴院事先預估作業時間;聯繫窗口:區管中心防疫專線(02)25509831。
    • 如個案同時通報其他法定傳染病,伊波拉病毒感染症檢體應單獨裝箱,與其他法定傳染病檢體分箱運送。
    • 請確實掌握採檢、包裝及聯繫作業所需時程,以符合疾管署檢體收送「自採檢次日起至實驗室收件日不得超過1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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