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5-25
為避免梅毒母子垂直感染,請院(所)依梅毒及先天性梅毒防治工作手冊進行疫情調查及追蹤管理作業,並落實通報及治療等相關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5年5月21日疾管慢字第1150300353號函辦理。
  •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梅毒屬第3類應通報之法定傳染病。懷孕婦女如感染梅毒,且未接受適當治療,會經由胎盤感染胎兒,造成先天性梅毒。我國現行補助孕婦於第2次及第8次產前檢查(懷孕第12週及32週)接受梅毒檢驗。由於感染梅毒孕婦妊娠期間治療完整與否會影響胎兒健康,爰請強化感染梅毒孕婦之治療情形追蹤,以降低胎兒發生先天性梅毒風險。
  • 為強化預防梅毒母子垂直感染,並利衛生單位及早介入提供防治服務,請貴院(所)落實下列事項:
    • 如有符合梅毒通報定義之女性個案,應依法即時通報,並於疾管署傳染病通報系統之「個案狀況維護與補充資料」項下登錄個案懷孕情形及妊娠週數等資訊,以利公衛端掌握懷孕梅毒個案,並辦理疫情調查及追蹤管理作業。
    • 自115年起實施之「孕婦產前檢查-非特異性梅毒螺旋體試驗陽性接續進行特異性梅毒螺旋體試驗申報方式」,孕婦於產前檢查接受「非特異性梅毒螺旋體試驗」結果陽性時,產檢醫療院所可逕以同一管血或同一次採血檢體接續執行「特異性梅毒螺旋體試驗」,並申報健保費用,孕婦免再回診過健保卡。其申報方式及相關Q&A,可至全民健康保險署之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及疾管署網站/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梅毒/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查閱。
    • 孕婦經醫療院所檢驗確診感染梅毒,請貴院(所)儘速聯繫個案回診接受適當治療或轉介就醫;倘經聯繫後仍未回診接受治療或失聯,請貴院(所)共同積極協助民眾就醫接受治療。
    • 若感染梅毒之孕婦至生產時仍未治療、尚未完成治療、治療狀況不明,或雖已接受治療,但RPR/VDRL效價未呈4倍以上下降者,其產下之新生兒應依法通報為先天性梅毒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請貴院(所)落實通報,及提供個案適當治療,並視個案臨床狀況安排相關追蹤評估,包括聽力及視力檢查等,視需要轉介早期療育或復健服務,以預防或降低長期後遺症(如發展遲緩)。
  • 有關梅毒及先天性梅毒防治工作手冊、病例定義,請逕至疾管署網站/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梅毒、先天性梅毒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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