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5-21
為維護病人隱私並保障醫病雙方權益,請依衛生福利部「研商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措施討論會議」會議決議辦理,請查照。
  • 依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51664900號函暨115年5月13日「研商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措施討論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 近期醫療機構發生疑於診療室裝設密錄設備案件,引發社會對醫療場域隱私維護之高度關注,為維護病人隱私並保障醫病雙方權益,請依旨揭會議決議辦理:
    • 醫療機構,禁止使用密錄設備。
    • 為了公共安全,醫療機構公共空間可架設固定式錄影設備,但需明顯標示。
    • 醫療機構低度隱私空間,於錄影前應告知病人(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資料存取保存管理等),並取得書面同意。
    • 醫療機構高度隱私空間,原則禁止錄影,例外情形如基於教學目的者,僅限拍攝局部,且應告知病人後,取得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 衛生福利部將於3個月內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並研訂醫療機構錄影(音)同意書範本,以強化醫療機構就錄影(音)設備合規使用責任,俾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相關規範修正前,各醫療機構應自訂管理規範;未訂管理規範者,應移除設備。
  • 請各醫療機構確實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並加強內部管理及人員教育訓練;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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