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5-07
重申醫療機構應確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辦理,請查照。
  • 按醫療法第5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同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機構違反者,得依同法第10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依第107條規定,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合先敘明。
  • 鑑於近期媒體報導醫療機構設置監視設備事件,且本局亦屢接獲民眾反映相關情事,顯示部分機構於隱私維護作為仍有強化必要,爰予重申並要求各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確實落實旨揭隱私規範;於公共空間裝設監視裝置之需要者,應於明顯處揭示進行監視攝影等相關文字宣告;另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 請各醫療機構確實依上開規範辦理,並加強內部管理及人員教育訓練;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查處。
  • 副本抄送社團法人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中醫師公會及社團法人新北市牙醫師公會,惠請協助轉所屬會員周知。
  • 隨文檢附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364號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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