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3-18
衛生福利部修正「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依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13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770號函辦理。
- 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36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應擬定施行計畫,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為之。
- 醫療機構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者,請依「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如附件)辦理。
- 旨揭須知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下載(路徑:衛生福利部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捐贈/實驗室開發檢測),如有申請相關問題,請向「實驗室開發檢測工作小組」洽詢(電話:02-8964-3000分機3052、3075、3070、3071、3048、3074、3045;電子信箱:ldts@jc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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