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3-06
有關未聘藥師之醫療院所執行疫苗預防接種業務之適法性一案,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2月26日衛授疾字第1150001463號函辦理。
-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業務、因應疫情防治實施之特定疫苗管理、使用及接種措施,得由受過訓練且經認可之護理人員施行之,不受醫師法第28條、藥事法第37條及藥師法第24條規定之限制。爰醫療院所執行之疫苗接種業務倘非屬主管機關規定或非因應疫情防治實施,應無本條之適用,合先敘明。
- 查上開條文立法背景,係為推動公共衛生之需,適用於醫療院所為配合防疫政策,可由護理人員執行疫苗接種及管理,不受醫師法第28條、藥事法第37條及藥師法第24條等規定之限制,顯示本條要件之「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業務」及「因應疫情防治」係醫療院所配合防疫政策之具體內容。
- 又,「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係由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第2項授權訂定,該辦法第4條所定「執行預防接種場所」,仍應符合前述立法意旨,以執行「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業務」及「因應疫情防治」為限。
- 綜上,未聘藥師之預防接種合約醫療院所可執行公費疫苗預防接種業務。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