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2-13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2月9日疾管感字第1150500017A號函副本辦理。
  • 為防範COVID-19於醫療機構造成傳播,該署訂有「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 考量新型冠狀病毒引起之COVID-19已有預防及治療方法,且WHO、美國及新加坡並已陸續調整新冠病毒之危險群等級、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等級、包裝等級要求及運送規範等,該署已修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並同步修訂旨揭指引有關檢體傳送建議內容,以符合國際趨勢與實務運作需求,修正說明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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