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2-11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新修訂「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請貴院所依循執行,請查照。
- 依據疾管署115年2月9日疾管感字第1150500017A號函辦理。
- 為防範COVID-19於醫療機構造成傳播,疾管署訂有「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提供醫療機構依其院所特性與實務需求參考內化應用。
- 考量新型冠狀病毒(以下簡稱新冠病毒)引起之COVID-19已有預防及治療方法,且WHO、美國及新加坡並已陸續調整新冠病毒之危險群等級、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等級、包裝等級要求及運送規範等,疾管署已修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並同步修訂旨揭指引有關檢體傳送建議內容,以符合國際趨勢與實務運作需求。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 所有檢體屬感染性物質,運送時應置於堅固、密封且防漏之雙層容器中,避免打翻或潑灑,並載明檢體相關資訊(如:品項名稱、採檢時間、採檢地點、採檢人及檢驗項目等)。
- 疑似或經檢驗含有新冠病毒之臨床檢體,視為具潛在感染性,應進行運送流程之特定風險評估可行,且經生物安全會同意後,始得以氣送管系統(pneumatic tube systems;PTS)運送。
- 使用PTS運送時,相關工作人員應先接受安全操作、檢體處理及溢出物處理程序之相關教育訓練。
- 請貴院所配合落實於照護疑似/感染COVID-19病人時採取適當感染管制措施,以及檢體運送等規範,降低疾病傳播風險。
- 旨揭指引電子檔案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新冠併發重症>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