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1-29
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生產事故事件部分業務,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依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22日衛部醫字第1151660021B號函辦理。
  • 按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及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10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
  • 次按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 據此,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自115年1月1日起,若有發生生產事故事件者,請依前開規定及生產事故通報相關作業說明(請逕至本部「生產事故救濟專區」下載應用),向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通報。
  • 旨揭公告請至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專區」查閱(查詢路徑:該部首頁http://www.mohw.gov.tw>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宣傳訊息>生產事故救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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