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6-01-08
有關115年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機構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之傳染病病原體分讓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 依據疾管署114年12月30日疾管檢驗字第1141301226號函、「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15及第23條、「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及「衛生福利部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旨揭分讓事宜業經疾管署生物安全會審核通過,有效日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 檢附疾管署第二級危險群感染性生物材料處分申請結果通知書影本1份(附件),或請逕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檢驗/第二級危險群(RG2)感染性生物材料處分申請結果通知書項下瀏覽下載。
- 另請依疾管署「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辦理病原體包裝及運送事宜,如有疑義,請洽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檢體單一窗口,電話:(02)81735678或(02)8173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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