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12-31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衛授國字第114146140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17日衛授國字第1141461406A號函辦理。
- 本次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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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衛生福利部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增加七歲以下六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及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起提供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爰修正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一之五、一之七、一之十、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及新增附表一之十三至一之十七、附表二之二十四至二之二十八;附表三及附表四酌作文字修正;配合「健康台灣」擴大癌症篩檢項目,新增調查「大腸癌家族史及抽菸習慣」,爰修正附表五之三、五之四及新增附表五之六;因應B肝防治,擴大成健BC肝篩檢年齡範圍,爰修正附表六之一至六之六;附表七酌作文字修正;新增「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服務」項目,爰新增第八款及附表八之一至八之六;依據「肺癌早期偵測計畫」修正為「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爰修正附件一;依據專家會議共識刪除大腸癌「大腸鏡報告(Colonoscopy Report)」表單,爰修正附件二;以及將「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擴大至醫院層級機構執行,爰修正附件三;另現行第八款至第十款遞移為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修正規定第三點)
- 因應現行第三點第八款調整為第九款及業務需求新增第十款為例外情形,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五點)
- 因應現行第三點第八款調整為第九款與配合預防保健實際業務需求新增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為例外情形,又因應健保讀卡機控制軟體6.0版本取消登錄健保卡功能,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現行第九點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新增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申報費用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 因應現行第三點第八款調整為第九款及預防保健實際業務需要新增第八款至第十款為例外情形,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八點)
- 新增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與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及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之申報、補正、申復作業規定、新增癌症篩檢疑似異常個案之追蹤暨確診品質管理並訂定各階段所需期程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
- 定明本注意事項催收及行政執行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 「發布令影本」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份規定,請至國健署網站下載: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838&pid=1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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