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12-17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修訂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通報定義,自115年1月1日實施,請貴院(所)依循辦理,請查照。
- 依據疾管署114年12月12日疾管慢字第1140300903號函辦理。
- HIV急性初期感染因感染者體內的病毒量較高,具有較高的傳染風險,若能於感染初期及早診斷,及時銜接治療,並提供感染者衛教諮詢與伴侶篩檢服務,有助於疫情控制,提升防治成效。
- 為強化HIV急性初期感染之監測,及早介入防治,疾管署調整修訂我國HIV及AIDS通報定義之HIV急性初期感染判斷標準,增列「本次檢驗流程中,HIV抗原/抗體複合型篩檢結果為『抗原陽性』者」(如附件1),並同步於該署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增修通報單欄位及通報檢核條件(系統畫面如附件2),請貴院(所)依通報單內容進行資料登錄或配合調整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功能(EMR)程式。
- 旨揭病例定義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感染/重要指引及教材/傳染病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項下,提供貴院(所)下載運用。
- 本次修訂之病例定義、傳染病通報系統暨醫院運用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功能(EMR)將於1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