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11-06
衛生福利部對醫師至照護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時,比照「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於「服務人次上限」前提下,認屬符合應邀出診之適用規範,不須事先報准一案,衛生福利部函復如附件,請查照。
- 依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16日衛授保字第1140665061號函辦理。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依本會意見修訂「特約醫療院所支援照護機構醫療服務作業規範」(附件),已公布於全球資訊網,以便利本會會員完成報備支援程序。
- 「特約醫療院所支援照護機構醫療服務作業規範」刪除以下條文:
-
- 報備至照護機構支援期間建議為「1年」,如有特殊原因至少為「3個月(含)」。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報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支援後,請於支援前一個月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報備支援照護機構檢附資料」憑核。經保險人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發函日)。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