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10-07
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修訂之「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 依據疾管署114年10月2日疾管防字第1140200897號函辦理。
  • 本次病例定義修訂併同辦理疾管署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通報單欄位調整與修改(修改後畫面如附件2),請依通報單內容進行資料登錄或配合辦理醫院運用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功能(EMR)程式調整事宜,重點說明如下:
    • 病例定義修訂:
      • 臨床條件:酌修臨床症狀相關文字,另新增「組織切片或潰瘍刮除物發現痢疾阿米巴活動體」及「影像醫學診斷為膿瘍(如肝膿瘍、肺膿瘍、腦膿瘍等)且血清學檢查痢疾阿米巴抗體陽性」之臨床診斷。
      • 檢驗條件:新增「糞便鏡檢發現疑似痢疾阿米巴之囊體或活動體」。
      • 通報定義:調整為「符合任一項臨床條件或檢驗條件」即可通報。
      • 疾病分類:確定病例新增符合任一個臨床診斷者。
      •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以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檢體採檢送驗手冊」連結列示。
    • NIDRS通報單欄位調整:
      • 主要症狀:刪除腹痛、右上腹疼痛、裏急後重、慢性腹瀉及間歇性下痢,新增上腹疼痛,並新增「臨床診斷」標題,下設「組織切片或潰瘍刮除物發現痢疾阿米巴活動體」及「影像醫學診斷為膿瘍(如肝膿瘍、肺膿瘍、腦膿瘍等)且血清學檢查痢疾阿米巴抗體陽性」項目。
      • 通報時檢驗資料:新增「臨床檢體經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PCR)確認為痢疾阿米巴」,並移除「二次血清學檢查顯示痢疾阿米巴抗體效價升高」及「其他醫院檢查結果」項目。
  • 旨揭病例定義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病例定義及檢體送驗/第二類法定傳染病/阿米巴性痢疾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 本次修訂之病例定義、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暨醫院運用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功能(EMR)將於114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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