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10-01
有關管制藥品實地稽核常見違規情事之法條,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確實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        114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核,常見有違反下列法條之情事,且相關法條多有併為處分之罰則,請貴會確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第一項管制藥品之範圍及其專用處方箋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89年5月1日衛署管藥字第89023708號公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由醫師、牙醫師以手寫方式開立交付病患持向藥局領藥者,內容應包括處方日期、病患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病歷號碼、疾病名稱、管制藥品名稱及規格、用量及用法、單位、單次調劑日數、單次調劑總處方量、單次調劑總處方量範圍、開立處方醫療機構名稱、處方醫師、牙醫師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聯絡電話及簽章、本處方箋可調劑次數、調劑人員專業證書字號及簽章、調劑日期、調劑機構名稱、領受人簽名及病患聯絡電話。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非依醫師、牙醫師開立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不得為之。前項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登載下列事項:1.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稱。2.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項:(1)收入原因為購買或受讓者,並應登載藥品批號、來源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2)收入原因為查獲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品查獲證明文號。(3)支出原因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藥品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4)支出原因為退貨或轉讓者,並應載明支出對象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5)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6)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7)支出原因為研究、試驗者,並應登載研究試驗計畫名稱與其核准文號及使用者姓名。3.結存數量。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違反第2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罰鍰。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違反第8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罰鍰。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2項、第26條第2項及第28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罰鍰。
  • 副本抄送本轄各醫院,請機構加強並落實管制藥品管理,以維護用藥安全。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