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9-12
為強化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通報及掌握再感染個案,請會員之院所確實依據病例定義辦理通報事宜,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4年9月9日疾管防字第1140200838號函辦理。
  • 為強化完成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Direct acting anti-viral agents, DAAs)治療者之重複感染監測效能,疾管署於110年2月修訂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病例定義,增列「C型肝炎治療療程結束且達持續性病毒反應(sustained viral response,SVR)者,後經檢驗轉變成HCV RNA或 HCV antigen陽性,且經臨床及檢驗評估排除延遲復發屬新感染個案」之檢驗條件,先予敘明。
  • 依據疾管署勾稽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結果,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確定病例屬DAAs療程完成後12週達SVR者再次感染之病例占5.5%,高於疾管署傳染病通報系統備註或勾選前開增列之檢驗條件之比例(2.1%)。
  • 為確實掌握再感染情形,以利達成消除C型肝炎之國家目標,貴院所診療發現疑似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病例進行通報時,請加強詢問DAAs治療史,亦可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西醫用藥/用藥紀錄」頁籤查詢病人近6個月用藥紀錄或「摘要/B、C 型肝炎專區」查詢104年1月1日起最近一筆涉及B、C型肝炎之用藥紀錄,依詢問或系統查詢結果確實填答疾管署傳染病通報系統之「個案狀況維護與補充資料-是否曾經或正在接受C型肝炎治療」及「通報時檢驗資料」資訊(系統通報填答說明如附件);對於HIV感染者、注射藥癮者等風險族群請加強風險溝通與衛生教育,以降低再感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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