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8-22
醫療院所執行口腔黏膜檢查初篩結果為73(均質性薄白斑)、76(口腔黏膜下纖維化症)之個案,由原初篩醫師前往個案住居所進行複診及完成結案相關規定,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20日衛部口字第1142040279號函辦理。
  • 按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急救。二、執業機構間之會診、支援。三、應邀出診。四、各級主管機關指派執行緊急醫療或公共衛生醫療業務。五、其他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 有關旨揭事項,應依醫師法第8條之2但書規定,經事先報准後,始得為之。並請於完成複檢後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上傳個案複檢結果資料至該部口腔癌篩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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