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8-08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增訂「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第21點一案,如附件,請查照。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140424377號函副本辦理。
  • 貴會113年7月11日中市醫博字第1130000546號函請本會函知相關單位,商業保險要求投保者提交「健康告知」,其中第五項僅以「精神疾病」簡化之,恐病人因擔心有就診紀錄無法投保或理賠,而延誤治療時機乙案。本會於113年9月9日函請金管會、衛福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精神科醫學會研議投保者填寫「健康告知」書中應細分精神疾病之項目,內容應詳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7月30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140424377號函復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增訂「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第21點一案,同意備查,如附件一。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14年7月31日以壽會遊字第1142290300號函轉上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予該會各會員公司,並副知本會,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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