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8-04
檢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正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計畫」、修正對照表及問答集1份,並自114年8月1日實施,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7月31日國健婦字第1140462091號函辦理。
  • 請貴院(所)依修正流程辦理「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計畫」,摘述如下:
    • 產後健康照護服務:
      • 針對具未納健保身分且經診察有生產事實的產後婦女提供服務,看診當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
      • 114年5月至7月生產的產婦,若有生產事實,且符合現有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資格者,可依據個案生產日期,單獨列印2張個案紀錄聯。院所於提供服務日後二十四小時內將當次服務紀錄上傳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並於孕媽咪健康手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紀錄表」當次服務欄位核章。
    • 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提供服務及申報費用:
      • 院所應確認個案是否尚未納入全民健保,倘個案持有健保卡,院所不得申請該項產前檢查、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費用,經查有申報者,健康署將追繳該項費用。
      • 院所提供各項孕婦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前,請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查詢,該項產前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是否已由其他院所提供服務,並善盡查核之責。
      • 收取個案的個案紀錄聯。其餘各項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結果表,院所如需紙本,可逕至健康署官網>健康促進法規>預防保健服務類下載及列印使用。
      • 產檢及產後相關資料上傳及保存:
        • 提供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之院所,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鍵入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補助款請領資料、上傳個案紀錄聯及登錄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產後健康照護服務之檢查結果。
        • 院所應自提供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服務日(採檢日或實際檢查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
        • 個案紀錄聯、各項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之結果表及附件相關資料紙本請留存於病歷,毋須寄至健康署。
        • 請於提供各項服務月之次月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產出補助為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個案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寄送健康署核辦。
      • 提供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之院所,不得事先向個案收取產檢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之補助費用,該費用由健康署逕行核付申領院所。
  • 補助計畫同步刊登於健康署(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98&pid=19292)及「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https://reurl.cc/NrXr7Q),請下載運用。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