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公會全聯會配合114年6月12日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113年度「分列項目表」核定點數之表列文字,修正彙整之「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說明與試算範例」如下(如紅字):
- 第2頁:調移四、分列項目表「核定點數(含部份負擔)」之「1.不含藥費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藥費核定金額(每點1元)」至三、扣繳憑單之1.。
- 第3頁:【試算範例】中,舉例【點值】,原「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及藥事服務費)」之文字,修正為「核定點數(不含藥費)」。另第4-7頁【報稅情形一~三】算式之文字,亦配合修正為「核定點數(不含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