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6-02
轉知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41661105號公告預告訂定「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辦法」草案(如附件),請 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41661105A號函辦理。
- 衛生福利部於112年4月26日公布修正「營養師法」第13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養師得以通訊方式執行第12條業務,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衛福部本次依據「營養師法」第13條第3項內容,訂定並預告「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辦法」草案。
- 預告草案內容詳載於衛福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對於本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向衛福部陳述意見,並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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