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5-15
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4年5月12日以衛授疾字第1140100446號令修正發布「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八條,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12日衛授疾字第1140100449號函辦理。
-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原名稱為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實施辦法,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施行,並經七度修正。為建置學校監視及預警系統,自九十三年起辦理學校傳染病監視作業。茲為因應自一百十四年起調整學校傳染病監視作業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運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門、急診就醫人次、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之停課及疾病事件人數、輿情監控及傳染病通報系統群聚事件等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進行監視,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增訂以蒐集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方式辦理學校疫情監視之規定。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