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5-07
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4年4月30日以衛部保字第1140116887號令修正發布,自114年5月1日生效,請 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30日衛部保字第1140116887C號函辦理。
  • 本次主要反應投入急重症照護之醫事人力及解決急診壅塞問題,調整急診相關基本診療項目、一般住院護理費及急救責任醫院之支付;新增自然產手術加成規定;診療項目新增五項及放寬給付條件四項;糖尿病及初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整合方案不符合成人預防保健肝炎篩檢資格者,得執行C型肝炎篩檢等。
  • 西醫基層總額相關修訂重點摘要如下:
    • 「預立醫療照護諮詢費(02028C)」,開放適用表別至基層院所,適用對象不限於住院病人,原適應症「65歲以上重大傷病,且罹患安寧療護收案條件所列之疾病別」,放寬為「65歲以上重大傷病病人」及「符合安寧療護收案條件者」兩項適用對象。新增家醫計劃或全人計劃之六十五歲以上多重慢性病人,並簡化申報項目。
    • 新增檢查12219C「酪氨酸磷酸酶自體抗體(EIA法)」及12086C「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定量檢驗」二項診療項目。
    • 修訂第八部第二章糖尿病及初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整合方案:
      • 初期慢性腎臟病可使用尿白蛋白與尿液肌酸酐比值(UACR)檢測。
      • 糖尿病及初期慢性病病人,若不符合國民健康署成人預防保健資格者,可申報一次「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14051C)」;已接受國民健康署成人預防保健之C型肝炎篩檢,惟系統查無檢驗者,也可申報一次前述C肝檢查。前述C肝檢查陽性者,應執行C型肝炎核醣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12185C),如檢驗結果陽性者,應進行C型肝炎全口服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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