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4-18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修訂「麻疹疫調、接觸者追蹤管理及群聚事件處理原則」等相關指引及建議,請貴院所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依據疾管署本(114)年4月17日疾管防字第1140200334號函辦理。
- 疾管署參考國人麻疹血清學研究及流行病學資料,並依本年1月15日召開因應麻疹疫情防治策略專家會議及本年3月27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本年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具麻疹免疫力之操作型條件」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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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由實驗室診斷確認感染麻疹。
- 出生滿1 歲後有2 劑含麻疹相關疫苗接種紀錄(2 劑至少間隔28 天以上),且最後1 劑疫苗係在15 年內接種。
- 具有麻疹抗體檢驗陽性證明,且檢驗日期距今未滿5 年。
- 1965 年(含)以前出生,且非免疫不全者。
- 配合具麻疹免疫力條件調整,並參考國內外醫院群聚事件防治經驗,爰修訂旨揭原則、「國內現行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預防接種建議」、「疑似麻疹個案接觸者暴露後預防建議措施」、「醫院內疑似麻疹個案處置指引」等相關規定,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首頁/傳染病介紹/麻疹/重要指引及教材與預防接種項下逕行下載運用,並據以執行相關防疫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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