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4-16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申請列入罕見疾病流程」,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4月11日國健婦字第1140461156號函辦理。
- 健康署重申「申請列入罕見疾病流程」如下:
-
- 若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醫學會、病友及藥事團體等單位發現病人罹患少見特殊疾病(指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條,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萬分之一以下之疾病),可由診療醫院之專科醫師專業評估後,依「申請列入罕見疾病流程」規定函附相關文件,向國民健康署提出申請,續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列為公告罕病。
- 旨揭流程資訊置於國民健康署網站健康主題專區/健康生活/罕見疾病(https://reurl.cc/bWleZv)供下載查詢。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