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整理第四輯
案由 |
法規依據 |
處罰 |
某診所負責醫師為多數病患處方使用大量鎮定安眠類管制藥品,用藥行為仍未改善,用藥超過醫療常規,不當處方管制藥品之行為。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
◎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6條,處以停 權6個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12萬罰鍰。 |
某婦產科診所醫師,未經報備在非支援時段,到某婦產科診所進行醫療業務。 ⊙產科(生產)部分,會碰到臨時狀況。 相關案件X2 |
◎醫師法第8條之2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 |
◎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合計共4萬元整 |
某診所非經被保險人本身看診,依舊開立處方由家屬代領。 |
◎健保法第72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
◎依健保法第72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1項第8款及第9款規定,處以虛報醫療費用2倍之罰鍰,及停止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二個月。 |
某皮膚科診所於網際網路上,刊登媒體採訪美容雷射報導,並另外設有該藝人之整形實錄專區等違規廣告內文,以招攬醫療業務。 相關案件X2 |
◎醫療法第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合計共10萬元整 |
某醫院於私自院外設立體檢部門。 |
◎醫療法第14條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
某診所醫師濫用管制藥品,對病患平均日開高達20多顆管制藥品。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12萬罰鍰。 |
醫師逾期未換或遲換發執業執照。 |
◎醫師法第8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診所給病患藥品未將所有明細列印出來,只列出代表性幾樣。 相關案件X2 |
◎醫師法第14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
◎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診所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非由病患本人來看診,由家屬代拿藥經查證確有此事。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應扣減其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除原醫療點數扣減外,另外再扣減10倍金額。 |
某診所設置網址刊登美容廣告,促銷折扣內容,且再次違規。 藥袋印製名稱與使用登記名稱不一樣。 |
◎醫師法第61條 ◎醫師法第17條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合計共10萬元整 |
某診所護理記錄記載未明白、確實,僅簡單描述並蓋負責醫師章,未盡督導之實。 |
◎護理人員法第25條 ◎醫療法第 68 條第一項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
某醫師於手術同意書尚未做勾選或記錄,即使以口頭說明,依必須書面確實記載病例。 相關案件X2 |
◎醫師法第12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
◎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合計共4萬元整 |
某醫師利用辦理某托兒所之兒童預防保健時,加掛一般診療科別,製作不實病歷之情事。 |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
相關案件整理第五輯
案由 |
法規依據 |
處罰 |
某診所醫師,交付給病患藥劑時,未於藥品明細載明其「作用或適應症」項目。 |
◎醫療法第66條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
某OO診所負責醫師,其病患以健保身份就診時,打血管針被要求再自費,但其收據上並未載有自費項目金額。 某診所負責醫師,查民眾所提供之收據僅載自費金額而未載自費項目明細為何。 |
◎醫療法第22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處予警告處分。 |
某診所負責醫師,於該診所網頁刊登「OO進口最新XX儀器…」等違規廣告文字來進行宣傳。 某診所負責醫師,於雜誌中刊登「毛髮移植大突破…」之廣告等文詞,並佐有受處人人照片及經歷資料,涉及違反醫療廣告規定情事。 某所負責醫師,於網頁刊載違規廣告,涉及假借他人名義及藉報導為宣傳等違反醫療廣告規定情事。 |
◎醫療法第86條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
醫師逾期未換或遲換發執業執照。 |
◎醫師法第8條 |
◎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診所護理記錄記載未明白、確實,僅簡單描述並蓋負責醫師章,未盡督導之實。 |
◎醫療法第68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於申請歇業時,未依醫療法規定保存病歷。 |
◎醫療法第70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
某診所前負責醫師於98年10月份時,幫病人進行H1N1新型流感快篩結果呈現陽性反應,其病歷未載明開給克流感藥物之紀錄且未給與克流感藥物;亦未開立轉診病歷摘要予病患。 |
◎醫療法第73條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
某醫院執業醫師,未向相關單位辦理支援報備而逕自於院外執行醫療業務。 |
◎醫師法第8條之2 |
◎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診所承辦醫療業務時,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並直接給予保險對象中藥粉也未交付處方笺,卻由特約藥局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等虛報醫療費用部份。 某診所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暨同一日多刷取保險對象健保IC卡就醫次數,錯開就診日期虛報醫療費用之情事。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與第6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處以扣減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部份,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暨停止特約貳個月。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20條規定,處以停止特約壹個月,自99年9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 |
某診所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暨同一日多刷取保險對象健保IC卡就醫次數,錯開就診日期虛報醫療費用之情事。 某診所承辦醫療業務時,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並直接給予保險對象中藥粉也未交付處方笺,卻由特約藥局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等虛報醫療費用部份。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與第37條第8款規定,予以扣減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部份10倍之醫療費用金額暨停止特約參個月。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予以扣減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部份之11,385點及10倍金額113,850點暨停約貳個月,期間自100年3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止。該診所負責醫師於前述停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付,另不給付虛報之4,214點。 |
某耳鼻喉科負責醫師,為避免病患等待過久,請門診見習醫師留守診所,見習醫師留診時段為病患看診的當下,並未更改病歷中看診醫師名稱。 某衛生所護理人員自行於家中施打疫苗及填寫接種名冊,並由承辦人員及公服人員於接種名冊中核蓋醫師印章之事實行為。 |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在管制藥品的處方中,並未依規定登載病歷,僅只有開立處方笺(由病人簽名)。 某診所執業醫師,經審查後發現,病患的病歷記錄上,未有醫師簽名或蓋章,且未詳載「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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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2條 |
◎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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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醫院執業醫師辦理離職手續,未依規定於離職事實30日內辦理歇業。 |
◎醫師法第10條第1項 |
◎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婦產科診所負責醫師,於網際網路刊登醫療機構名稱涉及違反醫療法規定。 |
◎醫療法第17條第1項 |
◎醫療法第101條規定,處警告處分,並限於處分文到7日內依法改善完竣。 |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有未依處方箋之處方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與病歷記載不符及未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情事。 某醫院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之情事。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扣減醫療費用10倍金額,不給付及扣減醫療費用合計1萬8,898點。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及第64條第6款規定,處以不給付計1,345點暨扣減醫療費用10倍金額13,450點,共計14,795點。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不給付計228點及扣減醫療費用10倍金額2280點。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給付及扣減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合計336,017點。 |
某婦產科診所負責醫師,於網際網路刊登宣稱就醫即贈送各形式之服務、禮卷(品)等詞句以招攬醫療業務,違反醫療廣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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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61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藥事人員未親自調劑給藥併有未主動開立醫療費用收據予保險對象之情事。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4條第2款及第6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違約記點乙次、不給付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暨扣減其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合計9,240點。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64條第2款規定,處以違規記點乙次。 |
某醫師接受某報導採訪刊登「雄性禿有救了……」之報導,內文中登載宣稱「最新健髮技術」與「最先進的理療技術」涉嫌誇大等聳動用語。受處份人並非醫療機構,依法不得為醫療廣告,又受處份人有接受媒體並提供資訊事實,即應對該則報導之廣告行為負責任。 |
◎醫療法第9條 |
◎依醫療法第104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未經看診即開立藥物之行為。 |
◎醫師法第11條第1項 |
◎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交付給病患的藥品及顆數與所附藥單不相符。 |
◎醫師法第14條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
某醫院之建築物地下一層登記用途為「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經工務局現場勘查,發現該建築物地下一層擅自變更為「醫院(健康管理中心)」使用。 |
◎醫療法第15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
某小兒科診所負責醫師,未於處方箋(收據)載明所開的所有藥品名稱與劑量,而實際處方之藥品均詳細登錄於病歷上。 |
◎醫師法第13條 |
◎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查有病患的病歷上載明有西藥處方,並皆有受處分人核章,但均表示未於受處分人所開設之診所領受處方笺一事。 |
◎醫療法第67條 |
◎依醫療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聘用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為就醫民眾執行注射針劑之護理業。 |
◎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 |
◎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罰鍰。 |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健保IC卡資料未即時上傳。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4條第8款規定,予以違約記點乙次。 |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未依本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4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17條第5款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4條第3款,依規定應予追扣醫療費用,及處以違約記點乙次。 |
某診所負責醫師,查該診所病歷記載不完整共13筆及病歷記載不詳實共2筆。 |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依醫療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聘用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為就醫民眾執行注射針劑之護理業。 |
◎護理人員法第37條 |
◎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 |
某院區醫師,因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同科醫師處方章,開立外傭鑑定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並收取人力仲介公司每件新台幣1萬元至1萬3000元不等之報酬,涉及意圖營利。 |
◎醫師法第28條 |
◎依醫師法第28條之4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併停業1個月。 |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藉保備支援養護機構提供院民一般門診治療服務之便,為該機構所屬員工看診之情事。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4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4條第四款規定,保險人應了以違約記點一點。 |
某診所負責醫師未於執行兒童健康檢查前告知家屬診療情事。 |
◎醫師法第12-1條 |
◎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2萬元整。 |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未主動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未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部份負擔及末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之情事。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及有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等違規情事。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情事。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35條第2款及第5款、第11條規定,應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不給付及扣減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合計125,829點。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暨第5款規定,應予不給付15,360點及扣減其醫療費用10倍金額153,600點,合計168,690點。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相關整理第六輯
案由 |
法規依據 |
處罰 |
某診所醫師,交付給病患藥劑時,未於藥品明細載明其「作用或適應症」項目。 |
◎醫療法第66條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
某醫療院所執行「胃幽門桿菌檢驗」、「經內視鏡切片」檢查的費用,經查費用皆高於健保局收費標準。 某診所未於收取醫療費用後開給收據 |
◎醫療法第22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於該診所網頁(商業週刊)刊登「OO進口最新XX儀器…」等違規廣告文字來進行宣傳。 某診所負責醫師於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手術經驗值之醫療廣告。 某修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騎樓燈箱登載「現任台大主治醫師看診」等與事實不符文字。 |
◎醫療法第86條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柒萬元罰鍰。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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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逾期未換或遲換發執業執照。 |
◎醫師法第8條 |
◎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緣民眾陳情至該診所行人工流產手術,詎術中子宮收縮嚴重,出血不止,遂轉他院診治,惟轉診過程,該診所未交付病歷摘要,疑涉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 |
◎醫療法第73條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
某醫院執業醫師,未向相關單位辦理支援報備而逕自於院外執行醫療業務。 |
◎醫師法第8條之2 |
◎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院所負責醫師,查獲該院當日就診病患病歷登載的看診醫師與實際看診醫師不符。 某所負責醫師,查診所病歷記載藥品於衛生署網頁查無許可證資料,疑病歷記載不實。 某診所負責醫師,經查民眾就診所領藥物與診所交付之處方笺不符。 |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
某醫院執業醫師辦理離職手續,未依規定於離職事實30日內辦理歇業。 |
◎醫師法第10條第1項 |
◎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診所承辦醫療業務,經查有製作不實處方箋交由藥局向本局申報虛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 某診所承辦醫療業務,經查有為保險對象施行自費美容刷取健保IC卡,卻以疾病名義申報醫療費用之情事。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第8款規定: |
某診所經查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提供在家診療服務及於養護機構有未報備核准支援時段等提供醫事服務暨同日多刷保險對象健保IC卡,並錯開日期虛報醫療費用等情事。 某診所經查有刷自費美容保險對象之健保IC卡,偽以疾病名義,虛報醫療費用、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及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之情事。 某醫院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診療或處方等醫療行為及虛報醫療費用之情事。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與第37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某診所負責醫師並未依規定登載病歷之行為。 |
◎醫師法第12條 |
◎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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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診所負責醫師,查診所與「某國際有限公司水漾精緻醫學美容中心」同址設立,該公司以該名稱做營業登記及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醫療法規定。 |
◎醫療法第17條第2項 |
◎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
某院所涉有藉「XX公司」方式來販售「OO健康管理卡」之認卡不認人模式招攬醫療業務,核屬違反醫療法之相關情事。 某診所負責醫師於網址刊載內容載有多項優惠價格,藉以招徠醫療業務,核其行為已明顯涉及違反醫療法之規定。 |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於網址刊登違法醫療廣告等情事,內容涉及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及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醫療法之規定。 |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未經看診即開立藥物之行為。 |
◎醫師法第11條第1項 |
◎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交付給病患的藥劑包裝或容器未依規定載明藥物用法、作用/適應症、警語/副作用之行為。 |
◎醫師法第14條 |
◎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
某醫院之建築物登記地址中,有非登記醫院使用之建築物改裝為醫院使用。 |
◎醫療法第15條第1項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聘用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協助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
◎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 |
◎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聘用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為就醫民眾執行注射針劑之護理業。 |
◎護理人員法第37條 |
◎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000元罰鍰。 |
某院所醫師、醫事檢驗師等醫事人員,未事先經本府衛生局核准,即擅自至國小執行醫療及醫檢業務,經衛生局分別依違反醫師法第8之2條及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規定處分在案。復經該院書面說明,坦承上揭情事係因院方行政疏失所致。是以該院未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
◎醫療法第57條 |
◎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
某院所負責醫師,未依規定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分別於病房及洗腎室值班。 |
◎醫療法第59條 |
◎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
某診所負責醫師,查該診所經衛生局核准登記之診療科別為「耳鼻喉科」,卻於玻璃門及市招刊載「小兒耳鼻喉科」診療科別。 |
◎醫療法第85條 |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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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情事。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保險對象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違規情事。 某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查有未經報准醫師於開業處外及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情事。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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